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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加工贸易监管利好,允许加贸短溢合规处置,详情解读

2024年12月19日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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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海关总署发布了《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9号,以下简称《基准》),实施“短溢区间”管理措施。这是从事加工贸易管理工作关务人员的重大利好。

 

加工贸易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商品种类繁多、加工工艺复杂、料件耗用关系多变等因素,容易产生加工贸易货物库存短溢问题。生产工艺和流程复杂的企业,尤其容易因“短溢”导致违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成为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和难点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海关总署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出台《基准》适应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对“短溢”实施守法容错管理。

 

一、加工贸易短溢区间概念

 

在加工贸易账册管理中实施“短溢区间”管理,对企业在运输、储存、加工、装配等过程中,产生的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幅度在[-1%,1%]之间的情形,除企业存在主观过错外,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由企业申请办理征税或调整账册底账手续后,海关按规定予以核销。

 

二、政策适用条件

 

根据《基准》的要求,适用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
2、企业实行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短溢的加工贸易货物,不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溢余的加工贸易货物尚未处置,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

 

三、适用情形

 

短溢区间”管理适用于加工贸易货物在运输、储存、加工、装配过程中,非企业主观过错导致的数量差异。例如,货物运输、搬运、储存等过程中轻微耗损造成的差异;加工贸易制成品耗料申报产生的轻微差异;申报计量单位和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需要进行换算、折算等产生的差异等等。

 

四、政策给加工贸易企业带来的好处有哪些

 

1、《基准》以企业非主观过错为基础,最大程度考虑了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产生“短溢”的各种情形,重点精简处置流程,减少海关行政执法对企业生产的影响,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为企业合法高效、低成本处置日常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一定幅度内误差提供了便利途径。

 

2、“短溢区间”管理与总署出台的单耗参数化管理”“简化报核前申报单耗”等改革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构成加工贸易顺势监管体系,促进企业规范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保障加工贸易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推动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

 

五、问题解答

 

问题1、短溢区间为何定为[-1%,1%] ?

 

答:为科学、合理确定短溢区间”,海关总署组织开展了广泛调研,对东部、中西部、东北地区等10个关区800多家电子装配、塑胶五金、纺织服装、化工等多个行业的企业开展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加工贸易货物短溢比例≤1%的企业占比约九成。根据调研情况,充分考量加工贸易企业存在行业多样性、产品复杂性、管理差异性等因素,结合内外部征求意见中各方提出的建议,《基准》 兼顾守法容错与积极稳妥原则,将“短溢区间”定为[-1%, 1%],适应绝大多数企业的实际管理诉求,为企业松绑减负。

 

问题2、如何计算“短溢比值”?

 

答:按单项货物计,短溢比值= (货物实际库存数量-账册底账理论库存数量) / (账册本核销周期期初数量十本核销周期进口总数量) 。其中, 短少为负数,溢余为正数。海关金关二期系统自动计算“短溢比值”。

 

问题3、适用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需要企业申请吗?

 

答:无需申请。在加工贸易账册核销环节,企业只需按加工贸易货物实际库存报核,由海关计算短溢比例,并根据短溢幅度按规定处置。

 

问题4、短溢加工贸易货物是怎么处置的?

 

答:企业在账册核销环节按现行规定如实报核,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幅度不超过[-1%, 1%]的,除企业存在主观过错外,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由企业办理调账或征税手续后,海关按规定予以核销。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幅度在[-1%,1%]之外的,海关按现行规定处置。对于使用非保税料件、深加工结转跨周期申报等原因造成的企业实际库存与海关底账理论库存的差异,不纳入“短溢区间”管理,企业可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海关同意后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问题5:加工贸易账册多项料件存在短溢情形,如何适用《基准》?

 

答:短溢幅度以加工贸易账册备案项号为单位测算,涉及多项加工贸易货物短溢的,分别计算单项料件的短溢幅度,各项之间不累加。

 

问题6:如何理解“除企业存在主观过错外,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答:基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在账册核销环节,海关如未掌握企业相关影响短溢处置的违法违规情况,即可按《基准》办理。但是,如果在后续监管中,海关发现企业存在主观过错,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六、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塑胶企业加工贸易账册中某项保税料件“ABS胶粒”,在报核时企业根据盘点情况申报该项料件实际库存数量为151.54KG,而该项料件海关账册底账理论库存数量为145KG,则该项料件。溢余6.54KG。若该项料件本周期海关底账期初数量为900.25KG,本周期共保税进口了3000KG,则该项料件本周期内的短溢比值为: (151.54-145)/(900.25+3000)=0.16768%。

 

案例二:某电子企业加工贸易账册中某项保税料件“贴片式电阻”在报核时企业根据盘点情况申报该项料件实际库存数量为370.54千个,而该项料件海关账册底账理论库存数量为400.5千个,则该项料件“短少29.96千个。该项料件本周期海关底账期初数量为500.2千个,本周期共保税进口了20000千个,则该项料件本周期内的短溢比值为: (370.54-400.5)/(500.2+20000)=-0.1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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