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监管风险提示,CCC免办(3C免办)后续监管的操作和风险提示
最近接到一位朋友的咨询,提到3C免办后续监管应该如何操作,经过了解他办理3C免证的理由和后续计划处置方式后给予了相应建议。同时也意识到,3C免办工作在2019年之后因对新规的忽视和监管部门的执法强度等问题,导致关务人员忽视了这个管理风险。
今天,就让果子给大家回顾一下3C免办的相关管理要求,以避免违规风险。
一、行政处罚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涉事企按“商业展示”目的申请3C免办证书,持证申报进口后,并未按申报的“商业展示”用途使用而进行了销售,后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后被处以罚没款19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未按要求对相关货物进行后续监管的行政处罚最低5万元,最高可达20万元。在实际工作中,虽然3C免办的相关工作不完全由关务主导,但实际上经常由关务承担一部分责任,为避免相关违规风险,各位关务同仁们要特别关注下面内容了。尤其是后面,我认为对3C免办业务,关务人员应当视为一个机遇而非负担。
二、3C免办是什么
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在办理清关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以下三类进行监管:
1、强制性产品认证
2、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这三者的区别果子在2019年的收藏 | 史上最全海关410证书(3C免证)申请流程,附流程图中已经详细介绍了,这里不再赘述,我们重点还是讲解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3C免办”。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界定标准的进口产品,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办理3C免办业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在这个条款中给出了我们足够的工作指引:
1、申请主体。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均可作为申请主体,也可由其境内代理人代为申请,如果委托办理的话还需提供代理委托书。
2、受理部门。应向申请主体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在申请方式为网上办理(https://cccmb.cnca.cn)无需现场办理。
3、证明材料。在申请时应提供盖章并扫描的与对应用途相关的证明材料。详细资料可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第二条。
4、适用范围。列举了8种特定范围,除此之外应具有特殊批件才可满足申请要求。
在进口报关时,申报的监管方式需与3C免办申请的目的相同,在此基础上方可通过联网监管进行校验并放行。
但作为报关员来讲,到这里就已经结束了,但是对于关务人员来说,监管工作才刚刚开始。
三、监管要求
3C免办货物进口后,会交由企业的需求部门进行管理,往往关务人员不再关注。但其实存在着对使用目的进行管理的风险。
在上面第四十二条中,有一句关键的表述“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正是这个按照申报用途使用,造成了关务管理的真空。
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中对于3C免办产品后续监管共有四种,分别是退运出口、一般出口、销毁和无需核销四种情况。
1、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和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两种使用目的的3C免办产品,可根据实际选择销毁或退运出口。
使用完毕后选择销毁的,须保留销毁处理证明材料(如视频、照片等),果子建议有条件的企业联系具有销毁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并保留合规证明,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减轻对证明材料真实性印证的风险责任。
使用完毕后选择退运的,需保留产品出口报关单,但实际工作中出了展览品之外,大部分样品和低价值产品考虑到运输成本等原因多不会选择退运,但是最后处置的随机性就带来了风险。如果仅是简单粗暴的销毁未能留下处理证明材料则无法进行合理证实。
其实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赠予或销售。这里就不得不提《通知》中规定的“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不得销售的意思是指不得直接销售给普通消费者,因为销售过程中展览品的性质转为一般进口,就不再适用于3C免办范围,此时根据规定应当申请3C认证并按一般贸易报关,也就不需要后续进行3C免办核销。而不得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不是不允许普通消费者演示,而是不能脱离公开展示的范围而被普通消费者私自使用。
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分为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其中加工贸易申请3C免办的占绝大多数。此时需要保留整机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不限)作为核销依据。但是,果子认为企业还需要保留仓储、领料、BOM等资料以证实该产品已实际用于生产出口产品中。
3、对于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和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则无需核销。但果子仍旧建议企业保留维修工单(需涵盖免办证明上产品相关信息,维修日期及结果,用户签字,工程师签字)或维修台账(均需与3C免办获证时产品信息一致且匹配)
提到后续核销问题,显然《通知》中并未对核销周期进行规范,但根据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细则,果子建议通过CCC免办进口的产品,自产品进口之日起2年内使用并完成核销。这个核销工作应当由企业主动申请。
四、监管风险
正如前面所言,大多数企业进口和使用都是相分离的。一是收发货人关务部门负责组织证件办理和报关进口,而到货后交由需求部门使用。二是进出口公司接受委托进口后由委托人使用。在这两种模式下使用者往往对于3C免办的政策不熟悉、不掌握。一旦出现后续监管的违规风险就会将责任推向关务部门,但是关务人员真的无辜吗?我认为未必。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是规范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唯一单行法规,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3C免办业务在2018年之前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受理和后续监管,关检合并后由海关负责该项工作,2019年3月起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从历史沿革来看,企业里对于3C免办的政策、申请和后续监管均应由具备报检专业知识的关务人员负责,但因为2013年起取消了报关员资格考试和报检员资格考试后,接受过专业知识教育的关务人员逐年下降,在没有扎实法律体系基础的人员当然无法理解为什么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也是由关务负责。
其实,有这种感觉的不仅是关务人员,还有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关于加强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对各级市监部门认证监管职能列举里概括性表述为“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CCC认证违法行为”。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往往把3C免办业务下放给市局甚至区局的登记注册科室(而不是认证监管科室)负责,负责受理和审批的人员基本不懂3C目录产品的界定,所以面对企业申请免办时,只要资料种类符合就一律发放免办证明,实际上大多数申请免办产品压根就不属于3C认证范围,只不过企业听到海关反馈说需要免办证明就来申请了。部分省局并未将3C免办工作下放地市,而仍由省局相关处室受理。
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3C免办后续用途监管力度不强,但开头的案例已经告诉我们,还是有企业因为后续监管不力被行政处罚。那么处罚依据又是什么呢?我们来看一下:
先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条例》中不仅明确了行政处罚范围,有违法所得的还要没收违法所得,这意味着20万元并不一定是违规责任的成本上限。
五、监督周期及档案保管
与核销周期一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周期也因地制宜制定,我们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为例,采用线上审核、现场检查或组合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而对于监督频率则是这么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分级分类)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企业信用评价、产品风险评估等情况,对申请人实施差异化监管。
对浦东新区CCC免办便捷通道企业按周期监管的方式开展,每年开展现场检查1次,核查证明数不少于上一自然年发证数的1%。
对浦东新区CCC免办新申请企业,自CCC免办证明发放后1个自然年内开展现场检查至少1次,核查证明数不少于20%。
对因违反CCC免办相关规定,被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按CCC免办证明实施100%全覆盖现场核查。
对其他CCC免办申请企业,按照“双随机”原则实施现场核查,核查证明数为上一自然年发证数的10%。
浦东新区的3C免办细则开创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相关业务具体管理措施的地方性规定先河,随后北京、深圳、江苏等地均发布了本地区的管理规范,大家不妨查看一下属地的相关规定。
至于档案保管,为什么果子说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3C免办业务后续监管业务和档案保管时限均为两年呢?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追诉期为两年,这跟海关稽查条例的稽查期限是不同的,所以档案也建议各位保存两年。
六、将困难变为机遇
果子第一次办理3C免办业务还是2002年,直到现在也认为,作为关务人员不要把自己作为制单员或办事员的角色,而应是关务管理者。作为关务管理者,除了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外,还应具有统筹、协调的能力。这样才能转变公司各部门对关务人员的态度。
回到3C免办业务,关务人员应当理清公司需求部门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3C免办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制度的推动实施和有效落实以实现界定部门工作职责,规范业务程序,强化关务统筹作用,确定档案保管程序、明确违规行为和责任追究,在此基础上开展包含分管领导、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和采购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通过一系列的工作让企业3C免办工作在关务部门监督和协调下开展,这样既可以最大限度规避风险,还可以强化关务部门在进出口相关业务中的主导作用。
所以我才认为这不仅是一个机遇,更是对关务人员个人综合素质的考验。
因篇幅有限,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到这儿,对于3C认证相关知识和企业合规管理的事宜,欢迎大家随时与果子(微信sunkai0107)微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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