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修理物品”(1300)监管海关报关进口条件的试析
以“修理物品”监管报关进口条件的试析
在最近两周内,除了向报关员果子咨询AEO认证的以外,就属咨询维修进出口相关业务的。这里既包含了以“修理物品”监管报关进口条件的,也包括维修复进口机电产品是否属于禁止进口范畴的。很显然,一篇写不完,我就分两次来写吧。今天先给大家解释一下以“修理物品”监管报关进口的必要条件。
以往在很多交流群里看到有人对维修进口需要境内收发货单位具有维修资质,或者只能维修中国出口的产品,甚至还有人说进口到中国维修申报时还需要提交原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等,当时还没有在意,直到这两周问的人多了,我才打算简单尝试给大家分析一下。
“修理物品”是什么?
这个监管方式适用于进境维修的货物、出境维修的货物、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进出境。还包括综合保税区一线进出境维修和二线进出区维修。
以境外产品到境内维修为例,进口报关单和复运出口的报关单监管方式都应申报为“修理物品”(1300)。但是,区内保税维修和区外保税维修(1371)不在今天讨论的范围。
修理物品进口和出口的申报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分别对申报条件做了规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且向海关提供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进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从这两个条款中我们可以找到共同特征,就是需要且仅需要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企业将维修合同上传单一窗口申报即可获批缴纳保证金,转人工审单放行。在人工审单环节重点审核合同中的货物情况和维修条款。以维修条款证实货物具有修理物品的适用特征。
关于进口企业维修资质的误解
果子在工作中发现不少报关企业都要求拟申报进口修理物品的企业具备维修资质或要求提供货物原出口报关单,否则海关不受理申报。这让我百思不得其解,通过研究政策条款,推测出了原因。
先说企业维修资质问题。
1、区外维修
在《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第二条和《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二条,对于企业可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范围均包含:(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和部门规章允许的;(二)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
这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是指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修业务,而非批准维修方式进口。
如:机动车辆维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就需要维修企业登记后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再如:电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由此可见,各行业对维修资质的许可是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规范的,而非海关批准。根据“法无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现行法律中未规定需要相关备案或审批的,开展维修业务也无需任何部门批准。
以“修理物品”方式进口待维修产品是否需要具备资质,境内收货单位作为相关行业的从业者,应当对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清楚,报关企业仅需让境内收货单位确认资质问题即可,完全没必要一刀切的要维修资质。
现在可能大家就明白,有的时候海关要求境内收货单位有维修资质并不是一刀切的要求资质,而是其不具有法定的维修经营范围。那些无需法定维修资质许可的行业,是不需要提供维修资质的,非要让修自行车的企业去办维修资质,怕是都没有部门可以受理。
2、区内保税维修
企业开展区内保税维修需由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牵头,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维修监管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3、区外保税维修
怎么判断企业具有维修资质
这个问题其实不难,报关企业也可自行判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企业全名查询,查看企业经营范围,里面有“维修”两个字就可以了。在无法确认的情况下,让境内收货单位的法务人员确认即可。果子送大家一句话,复制给他们:“请您联系贵司法务人员,确认贵司拟进口产品的维修行为无需相关主管机关许可或备案,或者贵司已经具有相关维修资质,请将结果向我反馈,以便给予进一步建议。”
是不是只有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才可维修
当然不是,对于综合保税区外企业没有任何限制。但是对于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则因综合保税区的监管、功能、环保等因素受目录限制。截至2025年3月9日,共发布了三批目录,分别是: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
《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
《关于发布第三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号)
在现有目录中,有三项商品暂限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集团自产产品维修,如下图。
这三个公告对于拟开展区内保税维修的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其中重点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1、综保区内可以开展哪类商品的保税维修。
2、在目录范围基础上,哪些可以“修全球”,哪些只可以“修自产”。
3、在目录范围基础上,部分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在符合条件下也可保税维修。
4、国内销售自产产品不受目录限制。
下面帮大家做了部分内容的总结:
综合保税区内 |
一般企业 |
国内外产品 |
目录内产品维修 |
集团自产产品 |
国内外产品 |
限制品种 |
|
集团自产产品 |
国内产品 |
不受目录限制 |
|
自贸试验区内综保区 |
集团自产产品 |
|
不受目录限制 |
从公告中可以看到,综保区内维修企业只有对特定产品的维修进口才限制集团自产,其他类型并无限制。对于区外开展维修(1300)或保税维修(1371)目前并无限制。
当然,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是否允许开展维修业务,果子下次再给大家解析。
好了,以上就是果子(微信:sunkai0107)对修理物品进口条件的试析,本人水平有限,如有错误,欢迎大家指正。有进出口商品归类、AEO认证、加工贸易等关务问题,欢迎大家与我交流。
我是果子,报关员果子,您身边的关务好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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